1. 接受麻疹、腮腺炎、黄热病、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,或风疹活疫苗、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;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。
2.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。
3. 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。
4. 妇女月经前后三天、妊娠期、流产后未满六个月,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。
5. 感冒、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,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,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。
6. 某些传染病: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,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,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,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。
7.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。
8. 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,阑尾切除、疝修补术、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。
9.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,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。